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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职能职责

2002年12月23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建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湖南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法规与政策,负责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 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 负责全市所辖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5.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6.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7. 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开户登记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8. 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批准后组织实施。

9.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部门收支概况

2018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市一级预算单位(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无下属预算单位。全系统共有人员160人,其中在职人员81人,聘用人员49人,退休人员30人。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034.88万元,其中,财政全额拨款4034.88万元;上年结转52.7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034.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1.62万元,项目支出1703.26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331.6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703.26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4034.88万元,比上年增加1890.60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增加了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业务性专项)共安排768.26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20.7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对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压减5%。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332.15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25万元;培训费4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预算安排数保持一致,无增减。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5.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2018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