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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株金管委办〔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或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年审内容

(一)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单位基本账户信息、单位地址、专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缴存基数等。

(二)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三)缴存基数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额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具体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地方津贴和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综治奖等其他奖金组成。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2017年度职工月缴存比例不足12%的应逐步提高至12%。

(五)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将其得数逢分逢角进元。

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具体金额需株洲市统计局正式公布后再行明确;单位和职工单方最低不得低于120元,双方合计不得低于240元。

四、年审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一式两份。

2.《株洲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一式两份。

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4. 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一份

所需填报业务表格可在中心网站http://www.czbffs.com/下载。

五、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组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人事等部门人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请按要求认真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年度的认定分别是本年度的1月1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或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度的6月30日,各单位可自行选择,选定后不得更改,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须报中心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今年3-4月年审的,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去年公布的最高月缴存基数,待新基数标准公布后可进行补缴。其它情况,除人员正常增减情况外,不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中心审批。

(四)对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对年审不合格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所造成不良后果由单位承担。

 

各办理网点联系电话:

天   元管理部 28685565

荷   塘管理部 28685593

石    峰管理部 28685554

株洲县管理部 27614498

醴陵市管理部 23264981

攸   县管理部 24256246

茶陵县管理部 25221922

炎陵县管理部 26223664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