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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额上限的通知

作者: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株金管发〔2018〕13号

 

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央企、省企以及全省银行业机构等单位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354元。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方最高不得超过1842元,双方合计不得超过3684元;单方最低不得少于120元,双方合计不得低于240元。

请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