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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作者: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

330日,株洲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议案》,经会议研究决定,省监管办审查同意,对我市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相关政策做出针对性调整,具体如下:

1.提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2.放宽人才优惠政策。在株洲辖区内缴存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

3.设置非销户提取保底额。非销户类提取的,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2个月月缴存额。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暂停办理职工个人非销户类提取业务。

4.设定公积金冲本办理时间。公积金冲本还款限在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时办理。

5.调整按月对冲办理条件。按月对冲还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

6.明确非自住普通住宅不予提取。商住两用房和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层高高于3.5米的住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明确结清提取时间和条件。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权利人,凭结清证明,限在3个月内办理。

8.暂停办理省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9.明确婚前共同还款人条件。婚前贷款,婚后增加为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共有产权人。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