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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作者: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7-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株金管委〔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2年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

(四)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超过3次的,包括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1次);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

(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直系亲属关系(限配偶、子女、父母)的需带双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委托提取的,须提取人本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关系(限配偶、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取人本人在管理中心关联的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出境定居: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六)失业:劳动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2年(含2年)以上;株洲行政区域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2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地户籍卡(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即可办理。

(七)购买自住住房:株洲行政区域内购房,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湖南省范围内株洲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等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同一套(栋)期房限一次购房提取。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30%以上)。

2.购买现房、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还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3.拆迁安置户购房: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除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对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1.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2.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3.湖南省范围内株洲行政区域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确认方式办理。

(九)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资金不超过贷款金额。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还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期贷款对账单。

2.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还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

(十二)支付房租: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条  管理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一)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二)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后购房提取的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除外,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次数和提取额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同套(栋)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办理。其中株洲范围内购买期房或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合同备案之日(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有提取记录的二手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湖南省范围内株洲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购房,须不动产权证满1年,在发证之日起第2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共有权利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当该套(栋)住房与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同栋(套)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按土建成本核定提取金额。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

2.申请提取金额超过上年度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购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3.偿还购房贷款12 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 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已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限贷款结清3个月内办理提取,且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金额。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1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贷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需主借款人本人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规审核审批而造成骗提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