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株金管发〔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减轻偿还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一是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二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的家庭;三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对应家庭,符合市总工会或者市民政局相应条件,并同时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的全部条件者:
(一)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条件:
1.上年度自付医疗费大于或等于上年度已支付利息金额2倍的;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或致贫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条件:
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且该房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的;
2.原则上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有超过3期(含)逾期记录的;
3.无经营性不动产产权的。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同一城镇户籍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实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含共同借款人父母);
3.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六条 贴息金额为借款人上年度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95%。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株洲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购房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为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备案登记证明;
5.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证明材料;
6.费用发票、结算清单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7.其它材料。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请审批一次,往年已获批贴息的借款人若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申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办理:
1.个人申报。于每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借款人死亡的,可依次由配偶、共同借款人、房产继承人申报。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等)进行初审,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部门联合审核。初审名单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反馈至管理中心,确定贴息对象范围。
4.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确定的贴息对象名单在管理中心网站及《株洲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社会监督。
5.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后发放贴息款。每年12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存折账户内。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支出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从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并列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