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株金管委〔2017〕5号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专项管理,支持各县市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结合各县市廉租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20分)
1.明确1名领导分管住房公积金工作记2分,无分管领导不记分;分管领导按时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记3分,找人代会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扣3分。
2.将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记5分,未纳入不记分;县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调研住房公积金工作不少于2次记5分,少1次扣2.5分。
3.及时处理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信访投诉维稳工作记5分,未及时处理导致区域内单位或职工到省市上访每发生1例扣2分,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扣5分。
(二)新增缴存职工(40分)
1.完成市政府“民生100”工程新增缴存职工任务记30分,未完成每少1%扣1分;新增缴存职工人数每增长10%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
2.行政事业单位为劳务派遣制或编外合同制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记5分,每发现未建制单位1家扣0.5分。
3.采取措施推进非公组织建制,非公组织占当年单位建制比70%记5分,未达标不记分。
(三)归集额(40分)
1.完成中心下达的年度归集额任务记30分,未完成每少1%扣1分;归集额每增长10%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
2.财政供养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缴存基数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构成口径为准,具体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地方津贴和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其他奖金等组成。全部达标记5分,每发现未达标单位1家扣0.2分。
3.采取措施督促缴存单位按月足额缴存记5分,每欠缴1家扣0.1分。
三、计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由计提资金和考核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计提资金占60%,考核资金占40%。计提资金根据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占全市归集总额的比重来确定,考核资金根据本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个单项扣完基本分为止。年终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单位所结余的资金,用于奖励考核结果前3名的单位。
四、组织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可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评先评优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