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下发的《关于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湾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为港澳台同胞在株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融入株洲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对在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和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港澳台同胞享有的使用权利。在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以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二、港澳台同胞享受的优惠政策。在株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缩短贷款对缴存时限的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贷款。2.提高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3.购(建)房面积不限。购(建)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受面积限制。4.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可作销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5.开辟绿色通道。在中心各管理部明确专柜办理,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