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条 建立检查和考核、测评制度。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经常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通报。
第三条 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1、中心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活动;
2、涉及中心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是否按要求全面及时公开;
3、中心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
4、中心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中心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6、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办结情况;
7、保护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情况。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印发的有关文件,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会议记录、工作安排、制定的各项制度、公开的内容、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对所提意见的答复和处理结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报道、图片、总结、典型材料等。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公开内容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33-8685571。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