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中心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向本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中心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中心设立政府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中心的政府公开工作。
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中心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中心政府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四日